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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2022年06月13日 浏览量: 123 来源: 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 发布: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特颁布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我院在编教师和承担学院教学课程的教辅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包括:

(一)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二)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三)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二、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各课程任课教师须优先选用被要求或推荐的国家级或省级优秀教材。

第五条 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应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打印教学日志、授课班级学生名册、课程教

学进度表,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教师在开学2周内,应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填写完整,交给教务员。

第七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缺席,不得随意调(停)课。教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课,应办理学校

规定的调课手续(包括:在教学网站上提前填写调课申请并和教务员预先协调,再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任课教师提前通知学生详细调/停课信息)。

第八条 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并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按学校课堂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教师所授课程须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安排、教案、教材等必备材料,教师每学期至少检查

学生知识点掌握情况2至3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条 教师在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贯彻课堂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智能相

结合的原则,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

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二条 教师在组织期末复习课时,不得透露与试题有关的内容。

三、实践教学(实践、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应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担任实践的教师应根据实践教

学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任实践课的教师必须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

评成绩。独立开设的实践课要有独立的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集中实习指导工作由学院指派经验丰富、认真敬业的教师负责;学生分散实习的监督

和指导工作主要由班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在学生选择论文题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选题

指导;在学生初步确定论文选题后教师应指导学生收集和阅读相关文献与资料;在学生初步形成论文写

作大纲时,教师应在论文布局、观点论证、行文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在学生形成论文初稿后,教师还

应就论证的精炼、结构的紧凑和文字的通顺等方面给予指导。待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教师应审阅并写

出评语,最后作出等级评定。

四、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记录。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和期末

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鼓励教师通过过程性考核的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般采取闭卷形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或考察的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等不同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2

小时。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命题。凡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如有试卷库原则上使用试卷库,无试卷

库的笔试考核课程必须同时出具A、B两卷(含参考答案),由教学副院长抽取其中一份进行考试,A、B

两张试卷中,相同试题的覆盖量不得超过20%。

第二十条 教师出完考卷后,经课程专业所属系主任签字后方可复印,系主任应仔细检查试卷形式、内

容、题量(不超过120分钟)以及是否同时出好A、B两卷,系主任命题的试卷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方可复

印。为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考卷印完后必须妥善保存在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每一门课程的监考人员应按教务员排定的监考表准时到位,监考人员须在专业课考前15分钟

(公共课考前30分钟)带好考卷进入考场,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

职责,包括向学生宣读监考指令,查处作弊现象,填写考场记录表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有坐

下、看书、聊天、视线长时间离开监考对象以及中途离开考场等与监考无关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

员应立即将试卷清点收齐并填写好《考场记录表》,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完毕后,每一位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阅卷、学生总成绩的评定和学生总评成绩的录

入工作,教师在录入学生总评成绩时,应按百分制在课程成绩单上记录,并将有关文件打印,用黑色墨

水笔签名,不得涂改。如需对登记成绩进行修改,教师须在修改成绩旁签名。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阅卷时须将每一类大题目的得分记入题尾的小格内,最后将小格内的分数相加得出总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在试卷批阅并录入成绩后,及时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列,连同填写完毕并打印好的相关材料一并交给教务员。

第二十五条 当遇到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教师有义务为学生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